时间:2025/2/2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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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典型案例,一起来看安宁法院如何守护绿水青山。

案例一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塌方致超范围侵占林地

案件回顾

石林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得云南某矿业有限公司两处矿山采排土场的植被恢复工程。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委派被告人王某某和张某某分别全权负责两处工程的现场施工。

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由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引发山体塌方,后又对塌方地点进行治理,造成超范围侵占位于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下某村委会白某村小组及车某村小组林地的事实。

经鉴定,白某村小组现场范围涉及超审批使用林地面积共计37.40亩。车某村小组被超范围使用林地面积为11.84亩,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类别为县级公益林(地)。综上,被告单位石林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超范围使用林地面积共计49.24亩。

年5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开始负责另一处工程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耳某村委会某矿山的植被恢复工作,由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引发山体滑坡,山体滑坡后又对滑坡地点进行治理,造成超范围侵占耳某村委会某矿山排土场林地的事实。

经鉴定,耳某村委会某矿山排土场现场超范围使用林地面积为21.24亩。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石林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安宁市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

经审理,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单位石林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和张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采伐商品林

改变林地用途被罚

案件回顾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方某某签订了针对位于安宁市某村委会山林的林地转让合同,被告张某某取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

因该地块系用材林地,张某某办理了商品林采伐手续。采伐完后,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用挖机在该地块上翻地并平整地面,在平整好的林地上硬化地面及建盖房屋用于居住和养猪、堆放杂物,并用空心砖砌了院墙。之后,张某某陆续在房屋的东边林地上种植了玉米、药材白芨和重楼。张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现场土地面积为14.87亩;其中:防护林林地面积为6.87亩,林地所有权为集体,森林类别为县级公益林;涉及用材林林地面积为8亩,林地所有权为集体,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图源网络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经审理,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元。

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与第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如何界定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

◆首先,非法占用行为表现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即行为是对有关森林法规禁止性规范的违反。基本可以归纳为两种:

一是行为人对林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但非法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法定用途。

二是行为人对林地本身就没有使用权而占用,并且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法定用途。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和典型。

◆其次,违反森林法规的行为超出行政处罚的范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这种行政犯的成立与否关键取决于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的数量和毁坏程度。

实践中,以下行为也属于违法占用农用地

一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的;

二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耕地的;

三是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耕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四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耕地的;

五是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耕地的;

六是在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原标题:《什么算非法占用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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