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2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学年第2学期

侵权责任法

模拟卷及答案解析

民法(三)

模拟卷(一)

覆盖全部八大节点的服务能力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在每个小题所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要求的,请将答案填写在本题表格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解析:ABC均属于特殊侵权,D属于一般侵权。

2.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自助行为,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甲拒付酒费,乙留置其衣服可以认定为自助行为,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3.

解析:民法典第条对于过失相抵做出了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即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与侵害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但是本题中,一方面行政机关已经认定庄某全责,这就意味着韩某没有过错。至于老人韩某自身的问题虽然事实上对损伤的结果有一定的原因,但老人骨质疏松的因素不构成对损害的过错。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过错与原因,需要区分清楚。

综上,本题答案是C

4.

解析:ABC均仅适用于违约责任,仅D正确。

5.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6.解析:略

7.解析:C属于个人侵权,不应由单位承担替代责任。

8.

解析:本题考查监护人责任和安保义务人责任,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

首先,游乐园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游乐园系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依法需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本题中,身高1米,4周岁的邱小童完全符合游乐园的规定,付费玩耍跌倒受伤。游乐园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邱天是否存在过错?邱天系邱小童的父亲,即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游乐园蹦床玩耍的要求系6岁以下且身高不超过1.2米的儿童,邱小童(4周岁,身高1米)完全符合要求。邱天让邱小童参与蹦床玩耍并不存在过错。

再次,邱小童是否存在过错?邱小童属于受害人,年仅4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考虑其过错问题。因此,对于邱小童的损害,依法应当用安保义务人游乐场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A、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9.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安保义务人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难度不大。

线索1:受害人小军被流浪狗咬伤,流浪狗不存在饲养人或管理人。因此,题目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无关。

线索2:受害人小军在小区内被流浪狗咬伤,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物业公司)对于小区负有管理职责,依法负有保障小区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考点一被锁定为“安保义务人责任”。

线索3:引来流浪狗的是马大姐的厨余垃圾,倾倒垃圾属于日常生活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判断是否符合一般侵权的四要件。因此,考点二被锁定为一般侵权。

首先,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系物业服务区域的管理者,依法需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本题中,小区有流浪狗频频伤人,居民向物业公司反映,“未获回应”说明物业公司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马大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小区居民的马大姐是否构成侵权,需考量马大姐的行为是否构成一般侵权,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1)侵害行为(加害行为);(2)损害后果;(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本题中,马大姐倒垃圾时系一般生活行为,“不慎”洒落一袋厨余垃圾在路边,未做清理亦很难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侵害行为(加害行为)且主观上不存在导致小军损害的主观过错。因此,马大姐的不构成一般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更无需与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小军(小学生)系受害人,被流浪狗咬伤,本人并不存在过错(与有过失/过失相抵)或受害人故意等使责任主体物业公司免责的事由。因此,小军的损害依法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故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0.解析:ABD均属于违约责任形式,仅C选项符合。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在每个小题所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要求的,请将答案填写在本题表格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解析:帮工责任与用工责任最大的区别在于:帮工人系无偿提供劳务。本题中,甲家盖房,邻居乙、丙前来帮忙。既然题干明确交代是“帮忙”,据此可知乙、丙二人均属于“帮工人”。

《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5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于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题的施工中,丙因失误从高处摔下受伤,该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甲承担赔偿责任,但丙系因“失误"造成损害,自己也有过错,根据《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A项正确:B项错误。

至于施工中乙不小心撞伤小孩丁。对于丁的损害依法应当由被帮工人甲承担赔偿责任,且乙系“不小心”造成的,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C项正确;D项错误。

2.

解析:崔某系直接侵权人,应当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由旅行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C正确。

3.

解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

解析:本题考查安保义务人责任,难度不大。

《民法典》第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安保义务人责任系过错责任。本题中,学生陈某的损害系其“玩手机失足”摔倒导致,学校(安保义务人)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陈某应自负全部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A、B、C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5.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

解析:本题考查安保义务人责任,难度不大。

《民法典》第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题中,丙的摔伤是由于小偷甲造成,且商场“地板湿滑”(该关键词表明安保义务人有过错)说明商场有过错。结论为:小偷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故A、B项表述正确,不当选;C、D项表述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7.

解析:(1)丁某垒墙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主观上也无过错,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A错误。(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是适当减轻民事责任。马某受伤是因谭某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谭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B正确。(3)马某爬上围墙攀摘葡萄,并与谭某争抢,可见马某自身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编关于过失的规定;C正确。(4)本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行为;D正确。

8.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项考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典》第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可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相对无过错,饲养人甲、乙不能通过证明自己已尽到管理职责,即没有过错而免责。故A项错误,不当选。

B、C、D项考查共同侵权。《民法典》第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原因力结合的核心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只是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才导致最终损害的发生。本题中,甲、乙分别饲养的山羊将丙辛苦栽培的珍稀药材悉数啃光,属于原因力结合,由二者承担按份责任。如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错误,不当选。C、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9.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监护人责任和安保义务人责任,难度不大。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题中,小冯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小崔打伤,小冯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刘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其监护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题中,饭店老板孟某见到小冯与小崔打斗而未上前制止,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当选。

最后,小冯的监护人和饭店并不存在共同侵权,无须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10.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物件损害责任和不可抗力的认定。

A、B项考查地面施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关键词为“无过错”和“过错推定”。《民法典》第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地面施工侵权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不可抗力的判断,关键词为“构成”。《民法典》第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题中,之前也“发生过”同类事故的表述即表明本案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考查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关键词为“免责”。施工人如要免责必须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即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故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三、判断分析题

本大题共5小题,请判断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由污染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答:错误。根据《民法典》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并非此处表述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答:错误。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属于绝对无过错侵权责任,并不适用过失相抵免责事由。

3.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答:错误。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此处表述的承担补充责任。

4.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错误。根据《民法典》第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非此处表述和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且不足部分也并非由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5.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答:错误。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强调侵权人的主观状态须为故意。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

1.比较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答:

(一)概念

违约行为是指行为人违背合同义务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没有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二者联系

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所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形式都是损害赔偿,也可能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三)二者区别

1.是否以合同为前提不同:违约行为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侵权行为无此要求。

2.违反的义务的性质:违约行为是对约定义务的违反。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3.行为的主体:违约行为的主体是特定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主体不特定,包括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侵害的对象:违约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相对权)。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民事绝对权及某些法益。

5.归责原则:违约行为以严格责任为原则,过错责任为例外。侵权行为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6.法律责任的形式:违约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可能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简述我国网络侵权责任的“避风港”规则和“反通知”规则

答:

(一)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避风港规则(《民法典》第条)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2.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民法典》第条)

反通知规则是对通知规则的反制,即权利人行使通知权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的信息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之后,网络用户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而行使反通知权以保护自己的表达自由的规则。

1.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这是行使反通知权的方式;

2.反通知的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3.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5.不论是权利人的通知权还是网络用户的反通知权,其义务主体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满足通知权人或者反通知权人权利要求的义务。网络用户和权利人不是对方的义务主体。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

论述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独立性和优先性。

答:

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独立性和优先性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一)基本内容

1.独立性原则

由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保护的利益重点不同,所以在同一行为构成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时不能相互代替。侵权责任是加害人向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其直接目的是向受害人提供同质救济,使其受侵害的民事权利恢复圆满状态。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向国家承担的责任,其目的和作用是通过对行为人的制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管理秩序。三种责任功能和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因此侵权责任应独立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2.优先性原则

指在追究违法人法律责任时,如依法应对其给予财产刑或行政罚款等处罚时,则对违法人所欠债务以及因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优先偿还、优先赔偿的一种原则。

(二)民事责任优先的理论基础

1.是人道主义的要求。

对于国库来说,是否得到一笔罚金、罚款,并非重大利益;但对于受害人来说,是否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则是重大利益,甚至关系到生命健康。

2.是民事责任的特性决定的。

民事责任的实现只能依赖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如果被告人陷于无财产的境地,则债权人的损失将无法弥补。

3.是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决定的。

如果债务人无财产履行民事责任,只能等债务人有财产时再予执行或者终止执行,这显然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被告人无财产时,针对被告人的财产刑可以易科为其他刑种的方式得到保护。

4.是时效制度决定的。

财产刑一般无时效限制,因此民事责任的优先不会导致财产刑的绝对不执行。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

某旅行社导游李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点时,众人争相拍照,李某未提示注意安全,该团游客崔某不慎将另一游客唐某撞下陡坡摔伤,花去医疗费3.6万元,因治疗耽误工作损失元。崔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所花费的医疗费3.6万元及误工费元。

1.对于被侵权人唐某的损失,崔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请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答:崔某应当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如下:(1)违法行为:崔某不慎将另一游客唐某撞下陡坡。(2)损害事实:将唐某摔伤,花去医疗费3.6万元,因治疗耽误工作损失元。(3)因果关系:崔某不慎将另一游客唐某撞下陡坡。(4)主观过错:崔某过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2.旅行社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什么范围的侵权责任(全部责任或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旅行社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因:直接加害的第三人崔某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李某并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具有共同的主观过错,且一种积极的加害行为与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并非直接结合对受害人产生损害,故两者不能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模拟卷(二)

覆盖全部八大节点的服务能力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在每个小题所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要求的,请将答案填写在本题表格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解析:《民法典》第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此处并不区分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为何,所以依据现行法只能选B项。

2.

解析: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结合状态,不构成共同侵权,各方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按份责任。民法典第条对此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甲和地铁站双方没有事前侵害的意思联络(故意),但都具有过失(甲是疏心大意,地铁站是推定的过错,且任何一方的侵害行为都无法独立的造成损害。所以依据民法典第条成立按份责任、由甲和地铁站承担按份责任,依据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综上,本题答案为C。

3.

解析:本案发生在小牛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不属于校方侵权责任范畴;BC错误;

该出租车系正常行驶,驾驶员无过错,故乙公司不承担替代责任,A错误;

小牛系侵权主体,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D正确。

4.

解析:本题考查教育机构责任,难度不大。《民法典》第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小贩刘某(第三人)将小学生李某打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该关键词表明某小学有过错),“未跟进”(该关键词再次表明某小学有过错)照顾本班学生,表明某小学有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结论为对李某的人身损害,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故D项正确,当选;A、B、C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5.

解析:本题考察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按照题目,应选C选项。

6.

解析:本题考查不明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难度不大,错误率不高。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共有如下五个方面的问题:(1)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2)公平补偿规则(损失分担方法);(3)免责事由: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4)安保义务人:物业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调查义务:公安等机关。

A项考查安保义务人责任,关键词为“全部”。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安保义务人系过错责任,仅在过错(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非“全部”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当选。

B、D项考查责任主体和免责事由,关键词为“连带赔偿”和“补偿”。在不明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中,责任主体不包括当地派出所且各责任主体承担的是“连带补偿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故B、D项说法均正确,不当选。

C项考查调查义务,关键词为“当地派出所”。不明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在《民法典》中增加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义务。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7.

解析:《民法典》第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题中,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都是大华,故大华直接向侵权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无异议。根据上述《民法典》第条的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就本题而言,因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吹落砸伤路人,飞达公司作为安装人应属于“其他责任人”,大华商场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其追偿,故C正确,A、B、D错误。

8.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D正确)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AC正确)

9.

解析:本题中,某洗浴中心大堂处的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说明其作为经营者尽到了危险提醒义务,值得肯定:但是,该义务的履行并不能使其免除其他方面的过错赔偿责任。既然甲因地滑摔成重伤,说明洗浴中心没有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具有过错,关于甲摔伤及玉镯的损害,某洗浴中心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对照洗浴中心的提示,也可以看出甲作为消费者也具有过错,也应该对于玉镯的损失承担自己的相应责任。所以,单独就手镯的损失而言,既不是甲完全自担,也不是洗浴中心完全承担,故AB两项均错误。

C项,就甲与洗浴中心的法律关系而言,存在着侵权(违反安保义务的一般侵权)与违约(洗浴服务合同)的竞合。民法典第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无论从甲摔伤的角度(人身损害)抑或从其定情信物被摔碎的角度(特定纪念物品)考虑,从侵权的角度考虑,甲均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故C项正确。

又根据民法典第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该洗浴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该损害责任应由洗浴中心单独承担,作为雇工的乙无需承担责任。故D项亦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

10.

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难度不大。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据此可知,意外事件应符合三个构成要件,分别是:(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3)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本题中,刘婆婆在回家途中拿出几根香蕉递给小勇,小勇接过香蕉后,递给小囡一根,小囡吞食时误入气管导致最终死亡。虽然出现了小囡死亡的损害后果,但本案中的相关人员均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且小囡的死亡系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因此,完全符合意外事件的构成要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故D项正确,当选;A、B、C项均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在每个小题所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要求的,请将答案填写在本题表格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解析: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在民法典中包括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失去意识或者控制致害且无过错、因自然原因引发的紧急避险、见义勇为等情形。

2.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用工责任和与有过失的认定,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D项考查与有过失的认定。与有过失,又称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题中,老人曹某骨质疏松的因素不构成过错。因此,不减轻快递公司的责任,老人曹某不承担责任。故A、D项均正确,当选。

B、C项考查用工责任。用工责任系替代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甲系快递公司的员工,在送快递(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即某快递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B、C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3.

解析:D系公民的宪法权利。

4.

解析:《民法典》第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题中,丙作为机关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定代表人安排的公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则应由机关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丙的侵权行为与乙拒绝执行工作、甲临时安排丙出车之事实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A、B、C项表述错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本题既然已经交代“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就不能再认定该机关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丁多少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些责任,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5.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故AB。

6.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自甘风险、安保义务人责任、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项中的关键词为“自甘风险”。自甘风险,又称自担风险或自甘冒险,是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题中,丙以为甲乙二人溺水而救援的行为系见义勇为(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并非自甘风险。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B项中的关键词为“安全保障义务”。游泳馆作为经营者、管理者系安全保障义务人,对于游泳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安保义务人系过错责任,即只有存在过错时方需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甲乙二人为测试一下游泳馆的救援能力,在距离救生员最远处的泳池一角假装溺水,丙见义勇为(一种特殊无因管理)造成自己财产手机损坏,游泳馆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对丙予以赔偿。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C项中的关键词为“适当补偿”。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的救助行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本题中,丙救助假装溺水的甲乙二人系见义勇为(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造成自己财产手机损坏,受益人甲乙依法应当予以适当补偿。故C项说法正确,当选。

D项中的关键词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作为法定之债,其构成要件有四:(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主观上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4)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本题中,丙救助甲乙二人的行为系见义勇为,是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因此,丙亦可以基于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所受损害请求权请求受益人甲乙二人基于适当补偿。故D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7.

解析:D选项中虽然公司明文禁止代价,但是该禁止行为并未对外宣誓,乘车人无从知道该禁止性规定,故虽然乙的代驾实质上属于个人行为,并非公司安排的职务行为,但基于商法的外观主义规则,乙的行为符合职务行为的权利外观,乘车人完全有理由相信乙的代驾属于职务行为,故应由公司而非乙承担赔偿责任。

8.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监护人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阿西(15周岁)和阿北(13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阿北按阿西提示启动汽车并撞伤阿中的侵权责任依法应由二人的监护人承担。故A、B项说法正确,当选。

对于阿东和阿南而言,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系一般侵权问题。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1)侵害行为(又称“加害行为”);(2)损害后果;(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本题中,阿东将汽车借给阿南,不存在主观过错(题目中并未表明阿南没有驾照等信息)。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阿南将车停在商店门口,未熄火未上锁,存在过错。因此,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当选;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9.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故AB。

10.

解析:本题考查用工责任,难度不大。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题中,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因此,依法应由实际用工单位甲电器销售公司承担责任,同时,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说明劳务派遣公司乙公司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总之,结论应为: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B项正确,不当选;A、C项错误,当选。对于用工责任而言,其归责原则为“相对无过错”而非“过错”,故D项亦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三、判断分析题

本大题共5小题请判断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答:错误。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强调须“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2.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答:错误。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处表述的由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说法错误。

3.民用核设施因为不可抗力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答:错误。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该条并未将不可抗力规定为免责事由。

4.《侵权责任编》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中各个侵权类型均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答:错误。根据《民法典》条规定,物件损害责任中所规定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此处并不明确责任人属于过错还是无过错责任。

5.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答:错误。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

1.简述自助行为

答:

(一)自助行为的概念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扣留或毁损的行为。

(二)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民法典》新增意义

《民法典》规定自助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民法的主要功能是要便利和鼓励有序地解决争端。一般来说,民法并不鼓励通常情形下属于违法行为的自力救济,以免出现“以暴易暴”的社会乱象。但是,彻底剥夺权利人以自己力量维护自己权利的机会,完全依赖公权力机关的救济,也是极不妥当的。

首先,并非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下,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能及时获得有关机关的保护。此时,如果不允许权利人自行维护权利,不仅无法充分保护合法权益,也无异于放任加害人实施侵害行为。

其次,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各种危险和侵害时常发生,任何国家的公权力机关都不可能在权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危险的场合下,都及时给予保护;

再次,规定自助行为并非意味着承认私人执法,权利人不可能无限制地任意地依靠自己的力量去维护权利,而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其行为不构成自助行为,而属于侵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2.简述侵权责任编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答: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是指超出实际损失的范围判决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

(二)具体情形(每条可适当具体阐述)

1.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条)(《民法典》新增)

2.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条)

3.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条)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自此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归责体系,试论述各种归责原则及其在我国侵权责任归责体系中的地位。

答:(一)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指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现行法所确立的是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内容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

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条)

1.一般过错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令其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的归责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民法典》新增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有以下特点:

(1)以加害人的过错作为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2)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凡法律无特别规定者,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按照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时,应当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2.过错推定原则

推定过错是认定过错的方法问题,实行过错推定,法律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无需原告举证。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仍然属于过错责任,过错仍然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一般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仅仅是被告的过错的认定方法不同,前者是原告的证据证明,后者是法律的直接推定,区别仅此而已。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有以下特点:

1.不以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

2.行为违法和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赔偿责任成立的充分条件;

3.无过错责任并非结果责任,法律仍然可以规定某些免责事由;

4.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

年12月,赵某为其父亲祝寿,到商场买了一个高压锅。赵某的媳妇请邻居王某过来帮忙,王某用高压锅煮东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高压锅锅盖飞起砸中王某,导致王某头部脑震荡,花费医疗费6万元。经负责高压锅质理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王某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对赵某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而对王某不承担任何损失。

(1)高压锅是赵某买的,王某不属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得到赔偿?为什么?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王某可主张侵权责任。

(2)王某可以向谁主张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商场或生产厂家。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此时王某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产品的销售者主张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商场的辩护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本案中该高压锅给王某造成了人身损害,此时王某可以向商场主张侵权责任,故超越了违约责任,商场抗辩不成立。

(4)若商场最终对王某履行了赔偿责任,可否向厂商追偿?为什么?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条第2款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例中经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因此在商场对王某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可向造成高压锅产品缺陷的生产者追偿。

模拟卷(三)

覆盖全部八大节点的服务能力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在每个小题所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要求的,请将答案填写在本题表格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D应适用无过错原则。

2.

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污染侵权构成要件。

侵害行为在绝大多数场合具有行为的不法性,也就是违法行为,但是违法性并非必然要求,很多情况下侵害行为客观上侵害了人身、财产权益,但并不具有违法性,照样构成侵权。所以即使作为加害人的化工厂能够举证证明“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但如果其排放行为确实造成鱼类死亡,照样构成侵权。A项不符合题意,排除。

民法典第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侵权采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此作为受害人只需要向法院举证两个事实即可:自己受有损害,对方有环境污染行为。

对方的过错不是构成要件之一,所以C项不符合题意,排除。

本题的难点在于B项,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并不构成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鱼类死亡的抗辨理由,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化工厂的排放废水都足以造成该损害后果,此时两个工厂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且直接结合,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依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两家化工厂分别排放废水到湖中致使鱼类大量死亡、哪怕任何一家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正好说明这两家化工厂承担连带责任。既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即使再举出更多的化工厂,也是不能导致自己免责的,因为受害人完全可以追究这家化工厂且让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此为连带责任的应有之义,所以,B项不符合题意,排除。

3.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B项,本题中,法院业已查明,甲已尽到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而非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B项错误。

C、D两项,乙(8周岁)因遗嘱继承了祖父遗产10万元,受害人丙的监护人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万元。因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且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执行甲的财产用于赔偿。故A项正确:相应地,C、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4.

解析:民法典第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的花盆砸伤行人,应该由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担责。疑问是,如果此处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是同一个人,那么谁来担责?

答案很简单-负有管理义务的人。

本案,黄某的损失是由乙负有管理义务的花盆被刮倒所致,乙对此有过错;乙由此担责、自无异议。至于物业公司已经尽到提醒的法定义务,不承担责任。

还要指出,黄某受伤不是甲的房屋造成的风险,甲乙之间的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相对性,与甲无关,不能成为黄某可以起诉甲的原因

综上,本题答案是B。

5.

解析:本题涉及不明高空抛物的补偿责任承担问题。不明高空抛物是随着现代高层建筑出现后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责任类型,对此,民法典第条第1,2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定的要点如下:(1)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2)责任性质:公平补偿责任,所有的使用人加在一起的责任不是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而是给予补偿。(3)建筑物使用人的免责事由有二:要么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要么指明具体侵权人。(4)物业公司承担安保义务责任,也即过错、补充赔偿责任。

据上可知,B项正确。

如果有证据能够缩小“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的,则应当在该范围内要求建筑物使用人而非“全体使用人”承担责任。在此意义上,如既然查明砚台系从10层抛出,则担责的主体对象范围就应该限制在10层的几家业主,至于其他业主如10层以上、以下的业主概不承担责任,所以D项错误。

张小飞作为居民区的一户居民,对于进入小区内的人群并没有安保义务,故A项错误。

小区物业虽然对于进入小区内的人群负有安保义务,但安保义务人的担责建立在过错的前提之下,也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而未采取的,就本题题干而言,考生无从判断物业公司具有该过错,自然也不担责任,故c项亦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6.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D正确。

7.

解析:本题考查医疗损害责任,难度不大。

A项考查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关键词为“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故A项正确,当选。

B项考查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处理,关键词为“自主决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医院实施该手术,无法取得田某的同意的,应当取得患者的近亲属的同意。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考查不真正连带责任,关键词为“只能”。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据此可知,如因医疗器械缺陷致损的,由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对患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由患者择一选择。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考查医疗机构特殊情形下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关键词为“病例”和“不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据此可知,医院拒绝提供相关病历的情形下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8.

解析:本题考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可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系饲养人或管理人。本题中,王某作为动物的所有权人将饲养的宠物狗请邻居戴某代为保管,则戴某属于饲养人或管理人,所有权人王某无需承担责任。同时,张某在偷狗时被狗咬伤,即被侵权人张某存在重大过失,应相应的减轻戴某的责任。因此,关于张某被咬伤的损害应由戴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故A、B、C项均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9.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见义勇为(特殊的无因管理)和公平补偿规则,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1)牛三抢夺翠花的钱包系对翠花财产权的侵犯,牛三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牛三为侵权人。大强上前追赶捉拿的行为系见义勇为(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

(2)后牛三(侵权人)被撞身亡,见义勇为者大强骨折,如何处理?A项考查一般侵权,关键词为“过错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过程需同时满足四要件:①侵害行为(加害行为);②损害后果;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本题中,大强追赶牛三系为了保护翠花的财产权,属于见义勇行为,并非侵害行为且大强对于牛三的死亡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因此,大强的行为不构成一般侵权,无须对牛三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见义勇为,关键词为“补偿”。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的救助行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本题中,大强为了保护翠花的财产权造成骨折且侵权人牛三已死亡。因此,受害人大强依法可请求受益人翠花给予适当补偿。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

C、D项考查公平补偿规则,关键词为“公平责任”。公平补偿规则,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补偿规则是一种损失分担方法,适用前提系双方均无过错。本题中,牛三抢夺翠花的钱包构成一般侵权,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无论是翠花还是大强均无需承担公平责任。故C、D项均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10.

解析:本题中,刘女士边走边看手机,俗称“低头族”,该行为显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同时,地铁公司对于翘起的铁皮未及时发现及维修亦有过错。但是,二者的单独行为并不足以导致王女士的损害,而是二者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导致王女士的损害。因此,二者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原因力结合的数人侵权,二者对王女士承担按份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在每个小题所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要求的,请将答案填写在本题表格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故AC正确。

2.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违约责任、具体人格权侵权和精神损害赔偿,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项考查“违约责任”,关键词为“可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题中,赵某将照片交照相馆翻拍,二者形成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因照相馆雇员乱扔烟头致火灾,照片被毁,照相馆存在违约行为,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定作人赵某可以请求承揽人照相馆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照相馆的行为亦侵犯了赵某对照片的所有权。即照相馆的行为,本质上系“加害给付”,既违约又侵权。违约,违的是承揽合同之约;侵权,侵的是照片的所有权(物权/财产权)。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

B项考查健康权侵权,关键词为“侵犯了”。健康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和机能(功能)正常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人格权。健康权的侵权形态系“生理或心理机能(功能)的正常运转和发挥”。本题中,因照相馆的行为导致仅有的一张合照毁损并未侵犯赵某生理或心理机能(功能)的正常运转和发挥。因此,不侵犯赵某的健康权。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C项考查肖像权侵权,关键词为“侵犯了”。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的侵权形态包括6类:(1)丑化;(2)污损;(3)伪造;(4)制作;(5)使用;(6)公开。本题中,照相馆导致照片毁损的行为,不属于上述的任何一类。因此,照相馆的行为不构成肖像权的侵权。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D项考查精神损害赔偿,关键词为“有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赵某与父母仅有的一张合照具有“人身象征意义”。因照相馆雇员重大过失造成永久性毁损,造成赵某严重的精神损害(十分痛苦)。因此,赵某依法有权请求照相馆赔偿其精神损失。故D项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3.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损害赔偿,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假肢本身属于物,属于财产权。但一旦与人的身体融为一体,即成为人身体的组成部分(如安装的假牙、在心脏里安装的起搏器等),不再属于物。彭某安装的只能由专业人员拆卸的假肢不属于物,而是彭某人身的组成部分。李某将假肢打碎,侵犯了彭某的身体权,即肢体的完整性。故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彭某并未因李某的侵权行为而导致死亡或生理、心理机能无法正常运转和发挥。因此,并未侵犯彭某的生命健康权。故A项错误,不当选。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有二,分别是:(1)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犯的;(2)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毁损、灭失的。本题中,李某侵犯了彭某的人身权,依法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B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4.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5.

解析:A.《民法典》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A项中,甲8周岁的儿子翻墙进入邻居院中玩耍被院内藏獒咬伤,尽管其监护人监护不周,有过错,但不足以让饲养人免责,故A项“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表述是正确的

B.《民法典》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B项中,小学生乙和丙放学途经养狗的王平家,丙故意逗狗,狗被激怒咬伤乙。乙可以向丙的监护人主张亦可向王平主张,故B项错误。

C.《民法典》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C项中,“丁下夜班回家途经邻居家门时,未看到邻居饲养的小猪趴在路上而绊倒摔伤”这一情节表明丁并不具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邻居作为饲养人不能免责,应承担侵权责任。C项正确。

D.《民法典》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D项中,动物园饲养的老虎从破损的虎笼蹿出这一情节表明动物园有过错,对戊女儿被咬伤一事应承担侵权责任,故D项正确。

6.

解析:本题考查安保义务人责任,难度不大。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题中,丙的摔伤是由于小偷甲造成,且商场“地板湿滑”(该关键词表明安保义务人有过错)说明商场有过错。结论为:小偷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故A、B项表述正确,不当选;C、D项表述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7.

解析:《民法典》第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地面施工侵权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也即施工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B说法正确。

《民法典》第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说明饲养动物侵权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据此,饲养动物人应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动物饲养人仅证明自己无过错是不能免责的,A、C说法错误。

D选项认为甲、乙、丙均不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显然是错误的集大成者。

8.

解析:因产品质量瑕疵造成损害的,属于产品责任,消费者有权请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生产者或销售者对消费者而言均承担无过错责任,故A、B、D选项均正确。关于D项,民法典第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强调的是生产者无论对外(面对消费者等受害人)还是对内(在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最终责任分割)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故D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可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明知存在缺陷仍生产、销售,但本题中的甲发现缺陷后随即召回汽车,不存在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恶意前提,故C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9.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条和第条的规定,我们知道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张某对照片中自己的个人肖像享有肖像权,杂志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复制、发行以张某肖像作为封面的杂志,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故A选项正确,当选。

《民法典》第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杂志封面的“母女情深”指向特定对象张某,张某被熟人议论纷纷,使得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属于诽谤的情形,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故B选项正确,当选。

从杂志封面造成的后果来分析,我们将杂志社的行为定性为诽谤,但是通常情况下诽谤并不构成对人隐私权的侵害。因为杂志社侵害张某人格权的方式是单纯地使用其肖像并配上错误的文字说明,并不是通常意义上以骚扰短信和电话的方式侵害他人生活安宁的行为,故不构成对张某隐私权的侵害。所以,C选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典》第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张某被侵权后社会评价降低,深受其扰,可以视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张某有权请求杂志社承担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10.

解析:首先,甲小学作为教育机构的职责三项,即教育、管理和保护。其责任范围为“在校期间”。因此,小牛从甲小学放学后回家的路上实施侵权行为的,甲小学并非责任主体,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B、C项说法错误,当选。

其次,小牛扔石块导致张某脸上仍留下一块大疤痕,该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身体权(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其实施的侵权行为依法由小牛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因侵权行为导致自然人人格权(身体权)严重损害的,张某提起侵权之诉的同时,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最后,张某和乙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客运合同,作为承运人的乙公司对乘客张某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的违约责任。但是,对于乘客受到的侵权,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本题中,张某身体权受到侵害的结果系小牛扔石块所导致,出租车系“正常行使”,没有过错,无须向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张某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即主张违约责任,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小牛的监护人追偿。但是,张某无权向乙公司主张精神损害。故A项说法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三、判断分析题

本大题共5小题,请判断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错误。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并非此处表述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医疗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答: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答:错误。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并非判断中表述的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免责事由。

4.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如果危险因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赔偿。

答:错误。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并非此处表述的“或者”。

5.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答:错误。根据《民法典》第条第1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说法错误。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

1.简述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答:

(一)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概念

公平原则,实际上仅仅是在特殊情况下进行损失分担时的考量因素而已,不宜作为归责原则对待。

(二)法条规定及立法沿革

《民法典》第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1.通过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意味着《民法典》施行后,法官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不能自行决定根据所谓的实际情况来适用公平责任。这就极大地限缩了公平责任的适用,从根本上防止了滥用公平责任、软化侵权法归责原则的体系构成的弊端。

2.所谓“依照法律的规定”中的“法律”仅限于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种对公平责任的法律保留,意味着不论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抑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都不得规定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

3.实际的法律适用中,由于公平责任被限制在法律特别规定的范围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致害且无过错),已经提供了确定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可以预料到的是,第条已经失去了适用的余地,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将被逐渐淡化。

2.简述自甘冒险

答:(一)自甘冒险的概念

自甘冒险,是指某人明知且自愿地进入使自己权益遭受危险的境地。

(二)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三)《民法典》新增意义

《民法典》新增“自甘冒险”这一免责事由,一方面,通过明确自甘冒险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为人民法院处理相关纠纷提供裁判规范,可以合理地协调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维护之间的关系,使人们无须担心动辄得咎,自由地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另一方面,自甘冒险规则的确立也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有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即参加该类风险活动的人应当谨慎,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防护,遵守活动的规则,不能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其他参加者的人身或财产权益;负责组织此类活动的组织者,无论是组织群众性文体活动的组织者,还是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进行活动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都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或教育管理职责,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事件。

注:《民法典》第条将自甘冒险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不是所有具有风险的活动。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

论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答:(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二元归责体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新增机动车管理人为责任主体)

(三)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以买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时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条)

以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时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六)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七)关于“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并非免除),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八)挂靠情形(《民法典》第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九)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与侵权人责任的承担顺序(《民法典》第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

产妇云某怀孕数月出现不适症状,遂在其丈夫医院治疗。医院随即对云某进行剖宫产术,取出一男婴后,云某出现“神志不清,呼吸急促”症状。医院向其家属告病危,并由主治医生徐某对云某实施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云某的死因经诊断为妊高症所致的心源性休克。李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院提供了云某有关的所有病例资料,医院对于云某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双方均认可云某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庭审结束前,李某都医院存在过错,也医院的行为与云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答:过错责任原则。

2.根据《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存在哪些过错推定情形?

答:1.义务违反构成过错

(1)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同意义务”的,应当认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患者知情权的保障)。(《民法典》第条)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条)

2.违法视为过错。(《民法典》第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3.医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试以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答:医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分析如下:

(1)侵权行为上来看,存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损害后果上来看,存在患者的损害;

(3)因果关系上来看,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云某死亡并非诊疗行为不当所致。

(4)主观过错上来看,原告李某医院存在过错,因此本案中医务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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