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安宁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关于对年两名拒服兵役人员进行处罚的公告

高严,男,中职学历,安宁市八街街道温水村人;党伟怡,男,中职学历,安宁市县街街道耳目村人。两人于年9月自愿参军到部队服役,到部队后两人思想消极,怕苦怕累,不愿接受部队纪律约束,多次向部队提出申请不愿在部队服役,经所在部队、市征兵办以及其家人反复做思想工作,明确指出拒服兵役严重危害及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两人思想毫无转变,始终拒绝留队服役,均被所在部队退回。

高严、党伟怡因自身原因拒服兵役,两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已构成拒服兵役违法行为,在军队和地方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六条、《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九章第四十条等法规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依法追究高严、党伟怡法律责任,并作出如下处罚:

1.按照安宁市年义务兵优待金每人每年元标准的2倍(即:元)给予经济处罚。

2.三年内全市范围内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招聘录用;三年内不给予其就业登记和介绍就业。

3.三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经商营业执照。

4.三年内金融机构禁止向其提供各种贷款业务。

5.市公安局将高严、党伟怡列入《安宁市年度拒服兵役人员黑名单》,在其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两年内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出境相关手续。

6.各街道办事处立即将高严、党伟怡拒服兵役处理情况在辖区街道、村(居)委会进行通报。三年内由其所在村(居)委会民兵连长定期向街道武装部报告其动向。

7.将高严、党伟怡两人拒服兵役处理情况在全市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今后,我市凡出现拒服兵役人员,一律参照此处罚决定执行。

特此公告。

安宁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战地记者

您身边的征兵政策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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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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