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速报》年9月5日从法院了解到,该案被告人王林,男,年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昆明市禄劝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昆明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年9月24日对王林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行贿罪、受贿罪,经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年1月20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行贿罪、受贿罪,经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年2月3日被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四部刑诉〔〕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林犯行贿、受贿罪,于年3月18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安宁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本案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安宁市人民法院管辖。安宁市人民法院于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林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情况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年至年,被告人王林为在职务调整、提拔中谋取竞争优势,以春节拜访、看望老人孩子为由,先后十三次送予时任云南省监察厅副厅长、云南省纪委副书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和某人民币17万元。 2.年9月,被告人王林,利用其担任禄劝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禄劝县人民检察院办理闫某某等人犯罪案件中,通过其亲属张学能,收受闫某某亲属闫某给予好处费人民币60万元,帮助闫某某等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3.年,被告人王林,利用其担任禄劝县政法委副书记分管矿山整治的职务便利,接受禄劝县团街马头山石场老板丁某的请托,为其解决石场临界开采纠纷,收受丁某给予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 安宁市人民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王林为在子女上学及职务调整、提拔中谋取竞争优势,以春节拜访、看望老人孩子为由,先后十三次送予时任云南省监察厅副厅长、云南省纪委副书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和某人民币17万元。 其他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行贿罪;被告人王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王林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本案受贿罪系共同犯罪,结合共同受贿行为人收受贿赂款项及处置款项等作用,安宁市人民法院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林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监察机关冻结的被告人王林账户内涉案资金,应作为共同犯罪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安宁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意见,安宁市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安宁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林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王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