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2-2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蒋胜男、浙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京民初号

二审案号

()京73民终号

案由

侵害著作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张晓霞

审判员崔宇航

审判员杨洁

法官助理张嘉艺

书记员

刘晓婉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曹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蒋胜男,女,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重,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吴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

二O二O年九月二十八日

涉案法条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四)项、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简称《合同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裁判文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京73民终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曹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蒋胜男,女,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重,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吴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花儿影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胜男、被上诉人浙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文艺出版社)、被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简称中关村图书大厦)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京民初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花儿影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蒋胜男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浙江文艺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以及被上诉人中关村图书大厦的委托代理人**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花儿影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花儿影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应当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认定由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署名作者蒋胜男的《芈月传》六册版小说(以下简称《芈月传》小说)是对《芈月传》剧本的改编,进而构成侵权。一审判决未适用该规则进行判断而对双方合同进行认定显属错误。

二、《芈月传》剧本在创作过程中其内容经过导演、制片等多人开会讨论、意见交换,并非蒋胜男个人创作而是剧组共同创作完成的。《芈月传》小说与《芈月传》剧本情节相似性高达62.85%,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加之同一作者,本案完全符合“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

三、作为《芈月传》小说的作者蒋胜男未能举证证明其小说的完成时间在《芈月传》剧本之前,就应当承担相应举证不利的后果。一审判决推定小说完成在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四、双方合同全篇亦没有授予蒋胜男《芈月传》小说著作权的意思表示,蒋胜男不存在合法的抗辩理由。一审判决通过对合同进行解释认定“不论蒋胜男是否已经创作出《芈月传》小说,即蒋胜男享有《芈月传》小说的著作权”存在错误。合同中约定的小说仅指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创作完成的字小说。由于合同约定“剧本系原创小说(还未出版)改编剧本”,蒋胜男应当证明小说创作在先。在蒋胜男没有证据证明《芈月传》小说创作在先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小说是根据剧本改编,构成侵权。另外,《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二)(以下简称《创作合同》(二))5.4的约定:“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传播和交于第三方使用。”该条款说明只要在花儿影视公司享有剧本著作权的前提下,蒋胜男就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使用剧本,此条也佐证了花儿影视公司并没有将包括《芈月传》小说著作权在内的任何权利保留给蒋胜男。因此,蒋胜男不存在任何合法抗辩。

被上诉人辩称

蒋胜男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双方签订合同对小说和剧本两种作品进行了权利分割,明确约定小说的著作权归属蒋胜男,保留了我出版、发行小说的权利。一审法院关于“无论是否创作出《芈月传》小说,其著作权均归属于蒋胜男”的认定正确。上诉人所提及的《创作合同》(二)5.4是对非正常履行合同状态的约定,仅约束在未履行合同情况下向第三方传播剧本的行为。因此,我出版、发行《芈月传》小说的行为是行使合同约定的正当权利,能够有效抗辩花儿影视公司关于侵权的诉讼请求。

二、《芈月传》小说的创作完成时间早于《芈月传》剧本。我提交了小说的电子文档,完成了创作时间的初步举证;《芈月传》剧本长达八十多万字涉及一百七十多个人物,如果没有长篇小说作为基础,不可能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将剧本创作完毕;我在研讨会上表示小说写的不多并不是指全部小说,仅是针对个别人物而言,花儿影视公司对此断章取义。花儿影视公司的诸多自认行为也都认为小说完成在先,电视剧剧本是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一审法院根据合同解释、当事人的自认及相关推理认为《芈月传》小说完成时间早于《芈月传》剧本认定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花儿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

浙江文艺出版社辩称:同意蒋胜男的意见,另补充意见如下:蒋胜男已经提供的双方之间合同、花儿影视公司的自认证据均可证明《芈月传》小说完成于剧本之前。花儿影视公司主张小说是根据剧本改编,应当由其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另外,一审审理期间,一审法官调取了蒋胜男创作过程中参考的书籍资料,相关资料,该资料十分繁多,两、三天创作一集剧本根本无法做到,一审法院据此推断其小说创作在先有理有据。

被上诉人中关村图书大厦辩称:同意蒋胜男及浙江文艺出版社的上述答辩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原告诉称

花儿影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起诉请求:1、判令蒋胜男和浙江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芈月传》小说;2、判令蒋胜男和浙江文艺出版社连带赔偿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人民币万元;3、判令中关村图书大厦立即停止销售《芈月传》小说;4、判令蒋胜男、浙江文艺出版社、中关村图书大厦承担花儿影视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与《芈月传》剧本创作相关的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年8月28日,花儿影视公司(甲方)与蒋胜男(乙方)签订了《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以下简称《创作合同》(一)),其中约定:1.1甲方聘任乙方担任电视剧《芈月传》编剧,电视剧长度50集(暂定)。乙方愿意接受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意愿创作修改该电视剧剧本。1.2乙方在担任该作品编剧期间,有关该作品的或同该作品电视剧剧本相关联的—切创作和智力劳动成果,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本剧电视剧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在广播电台播放、电视播映、网络、音像制品(含CD、VCD、DVD以及在本协议签定以前及以后出现的所有形式的音像制品)复制、出版、发行、传播等全部权利。同时甲方拥有将本剧电视剧作品改编为电影的权利,但该作品系乙方原创小说(还未出版)改编剧本,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乙方享有原小说的发表和出版权利,乙方并保证不在网络上发布。1.3乙方作为该剧编剧享有在该电视剧片头中编剧的署名权。1.4乙方应依照甲方对该作品的时间和艺术质量的要求所提交的各项工作成果经修改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至满意,甲方有权在双方解除本合同之后或本合同继续履行时聘请其他剧本创作人员在乙方已完成的剧本基础上进行修改,而对剧本内容所进行的修改行为将不视为是对乙方权利的侵犯,但乙方仍享有《芈月传》一剧在电视剧片头中编剧之一的署名权,但排序由甲方定。1.5乙方保证不再使用该作品主要题材、故事情节、人物或与该作品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内容元素为第三人进行创作。1.6乙方应确保为甲方所创作的该作品的独创性,并保证第三人不会因该作品向甲方主张权利。甲方如发现乙方参与创作的电视剧本与甲方此次拥有的著作权作品题材、情节雷同,则甲方可向乙方索赔。2.1甲方应和乙方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完成剧本故事大纲和分集大纲。乙方应按甲方确定后的分集大纲,开始剧本创作,该作品完成剧本每集不少于壹万伍仟字,保持乙方的一贯写作风格和文学艺术水准,并保证甲方对该作品的基本质量要求。2.2乙方应于甲方规定的时间之内,向甲方提交该作品全部初稿。甲方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该作品是否通过初步认定。如需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通知乙方。2.3乙方应于收到对剧本的修改意见后30日内按甲方修改意见要求完成对该作品初稿的修改调整,并获得甲方对该作品的最终认定。2.4对该作品质量认定的权利在甲方,乙方有责任根据甲方提出的意见对作品进行修改。聘用期限及交稿时间统一,具体如下:3.1从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年12月30日止,创作修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6个月。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将剧本稿的电子文本交付甲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意见对剧本进行修改至符合甲方要求。双方在该份合同中还对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年7月15日,星格拉公司(甲方)与蒋胜男(乙方)签订了《创作合同》(二),该合同除签订主体的一方由花儿影视公司变为星格拉公司外,主要内容与前述《创作合同》(一)一致,合同落款日期为年8月28日。同时,双方还签署了《补充协议》及蒋胜男单方签署的《授权书》。《补充协议》中约定:第一条乙方著作权:1、乙方系电视剧《芈月传》的原著创意人,乙方拥有此原著创意小说出版发表以及网络版权等权利,并承诺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的同期,才会将此原著创意出版小说并发行,在此之前不会出版此原著相关内容以及网络发布(不包括合约签订前09年网络流出的七千字草稿)。乙方承诺原著创意是乙方单独创作完成的,乙方拥有原创意版权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被质押等权利限制。2、乙方确认乙方根据《创作合同》(二)约定授权甲方在全球范围内永久独占地将此原著创意改编为电视剧剧本、电影剧本并拍摄成电视剧作品和电影作品(改编作品名称待定)。甲方在全球范围内永久享有在改编和创作过程中形成的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和电视剧剧本、电影剧本、电视剧作品、电影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和衍生品的权利。3、乙方同意在电视剧《芈月传》片头中署名原创编剧。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将《创作合同》(二)、本补充协议、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第二条新增许可使用范围和许可使用费1、乙方许可甲方有权将原著创意及电视剧《芈月传》改编为游戏(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游戏、网络游戏、单机游戏、网页游戏等游戏形式)、漫画、动画片(以下简称改编作品),该许可为全球范围内永久独占且排他性许可,乙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将此原著创意改编为游戏(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游戏、网络游戏、单机游戏、网页游戏等游戏形式)、漫画、动画片。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前未授权第三方将此原著创意改编为游戏、漫画、动画片。2、甲方为获得改编作品向乙方支付许可使用费共计人民币伍拾万元。由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自行缴纳。第三条甲方的权利1、甲方依据乙方授权将原著创意改编为本合同第二条许可使用范围内的改编作品并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永久性享有改编过程中形成的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和改编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及衍生品的所有权利,甲方因此获得的收益或损失与乙方无关。2、乙方许可甲方行使的权利范围,甲方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转授权给第三方行使或与第三方共同行使;3、甲方可在改编作品及衍生品宣传和推广时使用乙方姓名和肖像,表明乙方为原著创意人,使用方式由甲方决定;4、甲方有权决定以改编作品参加评奖活动,因改编作品获得的奖金和荣誉归甲方享有。第四条违约责任1、乙方对原著的著作权存在权利瑕疵和权利限制的、乙方将本补充协议约定授权甲方使用的权利自行行使或授权第三方行使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本补充协议授权使用费总额二倍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失包括甲方支付的甲方向他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诉讼费、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授权书》中载明“本人蒋胜男系电视剧《芈月传》(暂定名)的原著创意人,本人授权星格拉公司根据本人原著创意及电视剧《芈月传》改编为游戏(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游戏、网络游戏、单机游戏、网页游戏等游戏形式)、漫画、动画片(以下简称改编作品,作品名称待定),星格拉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永久独占享有在改编过程中形成的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和改编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及衍生品的所有权利。星格拉公司无需征得本人同意即可将本授权书内容部分或全部转授权或转让给第三方行使。”《授权书》及《补充协议》的落款日期存在倒签,为年11月18日。年,花儿影视公司与星格拉公司签署《电视剧剧本著作权转让协议》及其《电视剧剧本著作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通过上述二协议,星格拉公司将与蒋胜男签订的《创作合同》(二)、《授权书》、《补充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花儿影视公司,合同权利方面仅保留了《芈月传》电视剧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其他地区和国家的全部发行权益、改编游戏收益的30%分成权;合同义务方面约定由星格拉公司负担支付给蒋胜男的报酬,并另行据实结算花儿影视公司已向蒋胜男支付的报酬。蒋胜男自年9月11日交分集大纲及人物表开始,陆续提交剧本相关作品。其中,年3月15日提交第一集剧本,至年3月29日提交第50-53集剧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民终1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蒋胜男与花儿影视公司认可,在《创作合同》(二)签订前,蒋胜男已经向花儿影视公司交付15集剧本。”后蒋胜男与花儿影视公司之间因《芈月传》小说先于《芈月传》电视剧出版发行一事发生诉讼,该案已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民终1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在蒋胜男与花儿影视公司签订的《创作合同》(一)中,约定蒋胜男不能再使用《半月传》的主要题材、故事情节、人物或与该作品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内容元素为第三人进行创作。但是,蒋胜男在后又与星格拉公司签订了与《创作合同》(一)主要条款基本相同的《创作合同》(二)。在《创作合同》(二)签订时,蒋胜男与花儿影视公司的《创作合同》(一)已经履行了近一年之久,蒋胜男向花儿影视公司交付了部分剧本,花儿影视公司也支付了相应作品集数的创作费。但是,花儿影视公司在享有在先合同权益的情况下,不仅未依据《创作合同》(一)追究蒋胜男的违约责任,反而通过与星格拉公司签署了《电视剧剧本著作权转让协议》及《电视剧剧本著作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据此获得了与《创作合同》(一)主要条款基本一致的权利义务。可见,花儿影视公司不仅知晓《创作合同》(二)以及《补充协议》的存在,而且花儿影视公司基于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电视剧剧本著作权转让协议》及《电视剧剧本著作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使蒋胜男避免了被追究违约责任的可能。蒋胜男与花儿影视公司之间虽然没有一个达成合意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但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仅仅依据书面的约定内容,还可以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判断。通过蒋胜男与花儿影视公司各自的履行,表明双方针对《创作合同》(一)的解除达成了一致。花儿影视公司继受《创作合同》(二)、《补充协议》、《授权书》的合同权利义务后,其与蒋胜男成为《创作合同》(二)及《补充协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花儿影视公司称,其聘任蒋胜男担任电视剧《芈月传》的编剧,按照合同约定,花儿影视公司享有该剧剧本、分集大纲、人物小传等著作权,蒋胜男享有编剧署名权。

二、花儿影视公司主张蒋胜男侵权的相关证据

(一)关于《芈月传》小说的创作情况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沪东证字第号公证书显示,年6月16日,蒋胜男在晋江文学网发表了“序章”,年7月1日,发布了“天命”、“初生”、“向氏”共计余字,年6月5日,发表了“番外三则”余字。蒋胜男称其自年6月开始创作小说,并公开发表部分章节,发表陆续持续至年6月5日,后因有相关出版社看中该小说题材,联系商量后期出版该小说,并请蒋胜男暂停网络发表,遂停止发表。花儿影视公司认可蒋胜男在晋江文学网中发表的字小说是其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并认为该字小说是其与蒋胜男签订的合同中所定义的“原小说”“原著创意”的内容,否认小说的其他部分是蒋胜男独立创作的作品。花儿影视公司提交蒋胜男交付的1-53集剧本及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的署名为“蒋胜男著”的《芈月传》小说六册,蒋胜男亦提交了小说《芈月传》文稿打印版及电子版,小说共计五卷,蒋胜男主张其小说的完成时间系打印版的卷末载明的每卷完成时间分别为卷一:年12月;卷二:年9月;卷三:年11月;卷四:年8月;卷五:年6月。蒋胜男小说电子文稿创作开始及完成时间其主张为卷一:年5月-年6月(年6月有修改);卷二:年8月-年9月;卷三:年4月-年11月;卷四:年7月-年8月;卷五:年3月-年6月。蒋胜男称,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芈月传》小说与其五卷本小说在故事细节描述和文化背景史实考证等方面略有调整或扩写。花儿影视公司对蒋胜男提交的小说文稿及小说电子文稿的创作完成时间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不认可该五卷本打印稿小说为蒋胜男一独立完成,小说改编自《芈月传》剧本、分集大纲和人物小传,花儿影视公司在签合同前从未见过《芈月传》小说,且蒋胜男年和年在网络上发表的约字小说与该打印稿小说的相关部分也有部分不同,如打印稿小说增加了女葵、女桑和越美人,增加了一些情节(如越美人被处死、莒姬质问女医挚、莒姬呵斥女桑),个别人的称谓不同(如莒姬在网上发表时为戴己、己夫人),可以证明该五卷本小说注明的完成时间不真实。法庭要求蒋胜男提交其底稿,蒋胜男称因更换电脑,其所提交的电子文稿是从底稿拷贝来的,已经更换了几次电脑,且硬盘都已经不在其处,无法提供。花儿影视公司不认可该电子文档的真实性,认为不是原始储存介质。

(二)双方邮件往来

花儿影视公司提交的北京市求是公证处作出的()京求是内民证字第号公证书显示,年7月10日,蒋胜男将《大秦太后》的分集大纲和人物小传发送给曹平,分集大纲包括:第一篇章:楚国卷,主要讲述向氏生下芈月、芈戎,楚威王病故后向氏被楚怀王强暴被楚威后赶出宫,芈月与黄歇相遇,芈姝爱慕黄歇与芈月争执,向氏在与芈月见面前再次被楚怀王强暴不堪凌辱致死,芈月看到魏美人之死,芈姝要嫁给秦惠文王,芈月作为媵女将离开楚国的故事;第二卷秦国卷,主要讲述芈月随着芈姝陪嫁到秦国后,芈月为救弟弟魏冉得宠于秦王,芈姝屡次陷害芈月被芈月逃过,秦王离间楚国骗取疆土,芈月被封为芈八子,魏冉立了战功取得封地,赢驷用芈月的计谋灭了巴蜀,芈姝设计杀害芈月母子被其逃脱;第三卷燕国卷,主要讲述芈月母子在燕国生活艰难,得到了燕国太后赢易的照顾,秦武王举鼎被鼎压死引发秦国大乱,芈月母子由赵武灵王派人协助其回国争位;第四卷回归卷,主要讲述芈月回到秦国被芈姝追杀,利用芈姝与魏姬的矛盾拖延时间,义渠王帮助芈月母子登上王位,芈姝自杀;第五卷霸业卷(上),主要讲述秦国战争结束,芈月和义渠王举行了婚礼,芈月任用樗里疾,解决了内忧外患,芈月救了白起,屈原因反对秦楚结盟得罪楚怀王被流放,黄歇与芈戎入秦,芈月生下她与义渠王的儿子,黄歇黯然神伤;第六卷霸业卷(下)芈月又为义渠王生下一个儿子,芈月报仇设计扣押楚怀王,并派兵攻打楚国,屈原自尽,黄歇为拥立新王随质子入秦,辅佐芈月扫灭了其他五国,秦国大兴,赢稷杀义渠王,老年芈月宠爱幼子,黄歇引范睢入秦游说秦王发动政变夺去了政权,芈月病重为自己死后安宁打造秦兵马俑,芈月去世。人物小传中包含芈月、黄歇、嬴驷、义渠王、楚威王、楚威后、向氏、莒姬、芈姝、赢稷、白起及其他。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沪东证经字第号公证书显示,合同签订后,双方以邮件的方式进行沟通。年9月11日,蒋胜男发给曹平邮件:大纲、分集、人物表;年10月24日,蒋胜男发给曹平邮件:大秦宣太后,包括《芈月传》分集、附录和人物表;年12月30日,蒋胜男发给曹平邮件:芈月传分集第2稿,包括分集第2稿、人物表2稿、芈月入秦前的秦国疆域图及芈月死后的秦国疆域图;年1月16日,蒋胜男发给曹平邮件:芈月传分集1到5集(新修),包括芈月传分集1到5集(新修)和芈月传分集6到45集小修;年1月27日,蒋胜男发送给曹平邮件:芈月传人物表,包括芈月传分集1-5集、芈月传人物表、少司命之图;年3月1日,蒋胜男发送给曹平邮件:芈月传大纲及人物表0228,包括图片、资料、关于服饰、芈月传分集1到5集、芈月传分集6到45集0228、芈月传人物表;年3月15日,蒋胜男发送给曹平邮件:芈月传第一集剧本;年3月21日,蒋胜男发送给曹平邮件:大纲及剧本,包括:第一集、第二集、芈月传分集大纲、芈月传人物表;年3月22日,蒋胜男发送给曹平邮件,包括第一集剧本、第二集剧本;年3月28日,蒋胜男发送给曹平邮件,包括第三集剧本;年5月8日,蒋胜男发送给曹平邮件,包括前四集剧本;年5月14日、5月19日、5月23日、5月28日、6月1日蒋胜男分别将第五到第九集剧本发送给曹平;年6月9日,蒋胜男发送给曹平邮件,包括:第四集(修改交代葵姑去向)、第十集、第1-10集剧本;年6月17日、6月22日、6月28日、6月29日,蒋胜男分别将第11-13集剧本及第三集剧本修改稿发送给曹平;年7月3日,蒋胜男发送给曹平邮件:第十四集剧本和第十集修改稿剧本;年7月7日,蒋胜男发送给曹平邮件:第十四集、十五集剧本和第十二集修改稿;年7月26日,蒋胜男发送给曹平邮件包括第11-15集剧本和芈月传补充人物表;年8月21日,蒋胜男发送给曹平邮件:16-20集剧本;年9月15日,蒋胜男发送给曹平邮件:21-25集以及13、15、16、17、19、20集的修改稿;年10月23日,蒋胜男发送给王小平邮件:13-20集已修改稿、26-28集剧本,并将21-25集剧本发送给王小平;年11月16日,蒋胜男发送给曹平、王小平邮件:26-30集;年12月3日、12月23日、12月24日、年1月5日、1月18日、1月19日、1月22日、1月27日、2月1日、2月6日、2月17日、2月21日、3月2日、3月17日、3月29日,蒋胜男分别给曹平、王小平发送31-35集、36-40集、36-40集修改稿、41-44集、35集修改、36集修改、36-37集、38集修改、39-40集修改、39-43集修改、44-45集修改、39-45集、46-47集、48-50集、51-53集剧本。北京市求是公证处作出的()京求是内民证字第号公证书显示,年7月15日,蒋胜男将网络流出版字小说发送给花儿影视公司,花儿影视公司认为直至年7月,其仍未看到蒋胜男的小说,只有网络上发表过的字小说。蒋胜男称年7月15日是星格拉公司与其邮件协商签订《创作合同》(二)及《补充协议》的日期,曹平签约前询问蒋胜男目前小说有无泄露更多内容并让其提供已经流露的内容,蒋胜男答复没有新流露出去内容,仍然是原来的字,因此邮件仅为说明截至当时原著小说已经公开发表的仍然还是网络上的。北京市求是公证处作出的()京求是内民证字第号公证书显示,年7月10日,蒋胜男将《大秦太后》和人物表发送给曹平。年2月22日,曹平在给蒋胜男的邮件中称“因要给演员和工作人员了解《芈月传》的大概故事和人物,我调了一下大纲和人物表,请看一下,有不对的地方修改,用红色标注!人物好像缺芈茵和葵妈,请加上,请尽量今晚回发我!”

(三)小说版《芈月传》与剧本版《芈月传》比对情况

花儿影视公司提交比对表,将《芈月传》剧本与《芈月传》小说进行了对比统计,剧本总字数为字,小说总字数为字,花儿影视公司认为小说情节与剧本情节相似,相似情节占小说总字数的62.85%,蒋胜男对该比对的内容认可,但认为其创作小说在先,创作剧本在后,剧本是在小说的基础上进行的改编,因此故事情节、主要人物关系相似等情况是正常的。为证明在剧本创作之前,蒋胜男并未创作出《芈月传》小说,花儿影视公司提交年11月6日《芈月传》剧本讨论交流会录音文字整理稿,其中郑晓龙问“小说能不能我们看一点?没写完呢哈?”蒋胜男回答“小说写的不多,但是就纲吧,把整个的纲列出来的,写是写了一部分,小说写的有一些就是前面的历史,资料什么的比较重要。”花儿影视公司认为蒋胜男在剧本讨论的过程中自认还没有写完小说。蒋胜男认为,这段对话是在讨论“苏秦”这一部分的内容,小说中写的不多,而不是针对整篇小说来说的。录音文字稿中也有蒋胜男称“我们原来的小说内容是很足的,但是可能就这一块的内容可能不够”,充分说明了小说已经完成了。花儿影视公司认为,蒋胜男的《芈月传》小说中部分角色和情节是他人创作,与蒋胜男最初提供的剧本差距较大,可以印证蒋胜男的《芈月传》小说创作于《芈月传》剧本之后。具体情况如下:第一,关于葵妈妈的角色:北京市求是公证处作出的()京求是内民证字第号公证书显示,年3月2日,王小平发邮件给曹平,内容包括《芈月传》剧本分集大纲1-5集,在第二集中出现了“葵妈妈”的角色,证明王小平对蒋胜男《芈月传》分集大纲版1-5集进行了修改,葵妈妈这个人物由王小平创作。年3月4日,曹平发邮件给王小平称“《芈月传》1-5集分集也发给蒋胜男了,刚她回电说,她看了您改写的大纲,有启发,她先把第一集剧本写出来。”对比年7月10日蒋胜男发给曹平的故事大纲和人物表,该故事大纲和人物表中没有芈茵、葵妈妈人物,而年2月23日蒋胜男发送给曹平的最终版人物表中出现了芈茵和葵妈妈的角色。第二,关于唐昧的角色:花儿影视公司提交年3月31日剧本讨论会录音,称李晓明在该会议中首次提出唐昧在芈月出生时先不死,将来芈月赴秦时追杀芈月的故事桥段,曹平提出唐昧到秦国的故事桥段,蒋胜男表示这一设计很好玩并在随后的剧本和小说中采用,李晓明提出要蒋胜男认真研究王小平前五集分集。对于上述人物、情节变化,蒋胜男认为:芈茵和葵姑(女葵)的人物设置小说中原本就有,小说到剧本是改编,因此在故事情节上会有调整和变化,小说中有多个人物,而剧本中仅有多个人物,蒋胜男每次发送的人物小传中仅有几十个人物,不可能做到与小说一一对应。例如女医挚,年7月10日、年9月11日两版人物小传中也没有这个人物,但这个人物在年6月晋江文学网的字小说中就已经出现了。且最终版本的人物表上罗列的47个人物也仅仅是剧本中人物的27.6%,不能说明问题。同时,花儿影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葵妈妈、芈茵等角色是他人创作。关于葵妈妈:1、女葵(葵姑)原本就是蒋胜男小说中的人物,由蒋胜男设计创作。(1)葵姑自始至终并非小说与蒋版剧本中的重要角色,而且是虚构角色。而年7月10日第一版人物小传中所列人物几乎全部是历史真实角色,所以未列入,但小说中当然存在;(2)小说中命名为女葵、葵姑,王小平1-5集大纲中改成葵儿(葵妈妈),电视剧中称葵姑姑。蒋胜男出版的小说中仍然为女葵、葵姑;(3)女葵之命名,可以佐证小说中存在。小说中女桑、女葵原同为莒姬侍女,字来源于诗经《流火》:猗彼女桑,亨葵及菽。2、王小平年3月2日所发送的1-5集大纲中描述的葵妈妈与蒋胜男出版小说中女葵的人物描述完全不同:(1)王小平1-5集大纲中称葵妈妈,蒋胜男出版小说中成为女葵、葵姑。(2)王小平1-5集大纲中主要提及了葵妈妈告知芈月芈月生母向氏的遭遇,几乎就这一个情节;出版小说中女葵的情节描述更多,而且完全不同。(3)剧本出现的位置:楚国卷,秦国卷,燕国卷。小说出现的位置:楚国卷。3、即便是王小平1-5集大纲中葵妈妈的部分,也是拼凑其他人物的部分堆砌而成的。关于唐昧的情节设计:1、小说中的唐昧情节设计与剧本完全不同,并非是参考李晓明的提议,而是按照唐昧这个历史人物史料记载描写及为符合作品所要表达人物性格进行的文学创作。李晓明等人提出的内容属于创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其他证据

蒋胜男主张花儿影视公司已经以其行为表明《芈月传》剧本系《芈月传》小说改编而来,提交如下证据:1、《芈月传》电视剧海报、片花及微博文字: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沪东证经字第号公证书显示,年9月第三版电视剧官方海报中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2、《芈月传》电视剧DVD出版物包装盒背面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3、《芈月传》电视剧宣传册封底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4、上海市闸北公证处作出的()沪闸证字第号公证书中显示,年11月10日,芈月传官微发布了制片人曹平11月10日在《芈月传》全国首播新闻发布会就《芈月传》编剧权归属问题的回应,其中写到“一直以来,我们都承认蒋胜男老师是《芈月传》小说的原创作者,也很尊重蒋老师的才华,没有她就没有《芈月传》这部作品。我们的宣传物料也都有注明‘根据蒋胜男原著小说改编’的字样,我们承认这样的事实。”5、花儿影视公司宋李民发送给蒋胜男方的   刘晓婉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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