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5-1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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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萧县最新任免人员名单

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许继侠辞去萧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年9月18日萧县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许继侠提出辞去萧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萧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许继侠辞去萧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报萧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9月18日

萧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公告

年9月18日萧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许继侠辞去萧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许继侠的代表资格终止。

特此公告。

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9月18日

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名单

(年9月18日萧县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李德亮为萧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晓君为萧县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贾孝芹的萧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王亚华的萧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职务。

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9月18日

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人员名单

(年9月18日萧县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马林为萧县科技局局长。

决定免去:

曹红的萧县财政局局长职务。

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9月18日

二、萧县人民政府关于李冰、李晓坚、吴伯朗等工作职务的通知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李冰等工作职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

李冰任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萧县分中心(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免去其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边志强任县政府信访局局长;

孟祥金任县重点项目推进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黄晓艳任县政府信访局副局长;

免去徐蕾县政府信访局副局长职务;

朱勇飞任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免去曹红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局长(主任)职务;

免去武永俊县轻工协会副会长职务;

吴永试用期满,按期正式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教导员。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李晓坚工作职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兹:继续聘任李晓坚为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萧县分中心(县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萧县人民政府关于吴伯朗等工作职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

吴伯朗任县农业机械化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

彭昭晖任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吴峰任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张倩任县扶贫开发局副局长。

三、萧县:新房遭水泵房噪音“滋扰”,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

入住新房本是开心的事情,但萧县的业主杨某却遇到地下室内水泵运行引起室内噪音污染这一糟心事。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因噪音污染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开发商赔偿杨某经济损失四万元。

年5月27日,萧县某小区业主杨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房产一套。合同签订后,杨某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该置业公司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交付后杨某没有入住,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年7月,杨某通过中介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所有,后第三人找到杨某,说案涉房屋噪音太高及振动太大无法居住,杨某才发现案涉房屋正下方是电机水泵房,电机水泵日夜不停运转,室内噪音较高且存在振动,无法正常居住。其后虽有整改但无效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萧县法院依法委托萧县环保局对涉案房屋现场进行勘验、测量,测量结果房屋客厅噪音分贝为41.9,主卧噪音分贝为41.6,书房噪音分贝为39.6。另经现场查看,涉案房屋地下为小区水泵房,该水泵房楼层较高,顶层楼板直接与涉案房屋相连,水泵房24小时不间断运行,存在振动情况。与涉案房屋同一楼层的其他住房中间设有地下停车场,仅有涉案房屋与水泵房上下相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良好、安宁的居住环境对于购房消费者有着重要意义。依照《住宅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关于住宅、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当满足以下要求:昼间卧室内的噪音分贝不得大于45分贝;起居室的噪音分贝不得大于45分贝;《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杨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噪音纠纷未有约定,经专业部门测量涉案房屋噪音尚未超过规定标准,在正常值范围内,房屋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涉案房屋存在噪音及振动系事实,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该噪音发出的声响已超过一般人所能容忍的限度,对杨某居住造成了一定影响,故其要求赔偿损失应予支持,法院酌定以四万元为宜。综上,萧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萧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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