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1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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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网络诚信,消费无忧

双十一迎来上亿条垃圾短信

我国法律早已明确,未经用户允许或请求而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属于违法行为。“这侵犯了用户的安宁权,我认为在未来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一定会对此作出规定。”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11月10日凌晨2点,睡梦中的周宁(化名)被手机短信声惊醒了,“我本来没想理会,可紧接着手机又响了,这下担心有急事就起床去看,结果全是促销广告。”不独周宁如此,“双十一”收到动辄数十条垃圾短信的用户大有人在。公司11月12日发布的《年双十一中国网购安全专题报告》(下称《报告》)显示,手机卫士在11月10共拦截垃圾短信1.44亿条,几乎是三季度日均水平的6.4倍。

以纳入法律规制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禁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早有法律法规规定。在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工信部年5月28日发布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违者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商家不能向消费者发送商业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等,这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安宁权以及工作、生活的一种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年10月修订后,也引入了对消费者安宁权的保护。其中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曾介绍,将垃圾短信侵权写入“新消法”的确经历了激烈的争论,有部分学者认为这只是商家提供的信息,用户可以选择要或者是不要,不存在侵权。当然大多数专家学者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认为,是有必要写入法律的。

小百科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ConsumerRightsDay),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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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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