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家是一个人的港湾。在城市化的大潮中,在一个特大城市中拥有住宅,更是无数年轻人追逐的最大愿望之一。西方法谚“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便形容了住宅的安宁权。

在我国,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受法律保护。

我国《刑法》第条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不动产,并对征收设立了严格的法律程序。

最近听到有人讨论,入户盗窃未遂,或者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非法侵入住宅的,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下面分析几个相关问题。

一、入户盗窃仍是结果犯,侵犯法益是财产权益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入户盗窃是行为犯,这种观点认为,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户行为,均成立盗窃罪,不考虑财物是否取得,也不考虑入户行为是否完成。有相似的观点,认为盗窃侵犯的法益既包括财产法益,也包括住宅安宁法益。这种观点承认入户盗窃为结果犯,但以入户行为完成作为既遂的条件。笔者不同意上述两种观点,入户盗窃是结果犯、侵犯法益为财产权益。在此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观点,取得财产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盗窃罪系财产犯罪,根据传统认识、社会一般观念,应当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补充解释为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对实施盗窃行为但未实际窃得财物的,不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只能认定为盗窃未遂。否则,难以为社会公众所理解、认同,也难以体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二、入户盗窃未遂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问题

入户盗窃行为必然包括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但这种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否等同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非法侵入”呢?笔者认为,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入户盗窃未遂,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绝大部分观点认为,入户中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不同于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非法侵入”。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非法侵入”,不仅要求非法性和侵入性,而且还要求具有公然性,也就是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拒绝仍旧强行闯入或者被要求退出仍旧拒绝退出。少数观点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非法侵入,不需要公然性。笔者搜索裁判文书网,绝大部分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具有公然性特点。

从我国住宅的特征看,我国住宅的私密性与个人性强大,但并不十分强大。笔者未曾见到秘密侵入他人住宅受刑事处罚的判例。前些年,行为人持刀进入他人住宅后被房主反杀是不是正当防卫这样的问题都分歧很大,何况是一般侵入住宅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否入罪这样的问题呢?

三、应加强对住宅安宁权的保护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住宅私密化、邻居陌生化是个必然的趋势。法律必须重视由此带来的住宅安宁权保护的问题。

曾几何时,串门不是个大事,农村邻居之间因为琐事闯入他人院落吵架拌嘴,不算是什么稀奇事情。强大的邻里关系网、传统习俗观念也可以阻止闯入行为“走火”。实践中虽不乏因邻里纠纷闯入他人家中伤人、杀人的案件,但闯入行为仍旧不为传统习俗绝对排斥。

而现如今,邻里关系逐渐陌生化、城市交往逐渐契约化。门内门外交流,靠的不是邻里关系,而是陌生人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外卖合同、家政合同、物业维修合同等契约法律关系而形成的交流。这种交流之后,是否允许进入住宅,完全取决于住宅使用人是否同意。你会邀请外卖员和你的邻居进你家里聊天吗?通常情况下应该不太会,除非邻居家是你妈在住,或者是“老王”在敲门……

所以,刑法也应当与时俱进。没有阻却违法性的事由(消防员救火、警察依法搜查、他人紧急避险)之外的非法闯入行为,应该至少纳入刑法讨论的视野,至于是否纳入定罪处罚的范围,需要长期深入的研究。

四、入户的社会危险性真的很大

入户盗窃这种事情,虽然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了。但是入户的社会危险性,还没有被司法实践足够的重视。

试想一下,行为人一般是怎么入户盗窃的?不外乎板砖砸门窗、改锥撬门锁、划片开锁心等,还有怕主人发现持刀入户的。总之,入户盗窃这种东西,总得带点东西,所以屋里有人的话,极易转化成抢劫伤人。毕竟,实践中,也不乏屋主人看到小偷,只能假装睡觉没发现这种案例。并且,这种案例并不罕见。

因此,司法实践对于入户盗窃的行为,在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和量刑问题上应当足够重视,慎用取保、不诉、缓刑等轻缓化处理方式,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住宅安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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